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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
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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