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室內裝修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一、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二、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三、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或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時,其名稱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