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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經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或前條規定廢止或撤銷登記證未滿三年者,不得重新申請登記。
前項期限屆滿後,重新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證者,應重新取得講習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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