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室內裝修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廢止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並註銷登記證:一、登記證供他人從事室內裝修業務。二、受停業處分累計滿三年。三、受停止換發登記證處分累計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