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不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核發之登記證,其有效期限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換發登記證,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登記證影本。三、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回訓訓練達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十七條第一款資格者,免附。專業技術人員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