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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依第七條規定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
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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