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檢查機構有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二第四項情形之一者,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並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處停止執行職務達三次且受停止執行職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廢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