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如附表一。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使用類組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依前二項規定確認其類別、組別,加註於使用執照或核發確認使用類組之文件。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加註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