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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以下簡稱申報人)規定如下: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耐震能力評估,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建築物同屬一使用人使用者,該使用人得代為申報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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