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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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