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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建築物基地地面,應高出所臨接道路邊界處之路面;建築物底層地板面,應高出基地地面,但對於基地內之排水無礙,或因建築物用途上之需要,另有適當之防水及排水設備者,不在此限。
建築物設有騎樓者,其地平面不得與鄰接之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
但因地勢關係,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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