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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起造人領得建築執照後,如有遺失,應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申請補發。
原發照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補發,並另收取執照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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