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3條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圖,應依結構計算書之結果繪製,並應包含左列事項:一、結構設計採用之設計規範名稱及版本。二、建築物全部構造設計之平面圖、立面圖及必要之詳圖,並應註明使用尺寸之單位。三、構材尺寸、鋼骨及鋼筋之配置詳圖,包含鋼骨斷面尺寸、主筋與箍筋之尺寸、數目、間距、錨定及彎鉤。四、接合部之詳圖,包含梁柱接頭、構材續接處、基腳及斷面轉換處。五、鋼骨、鋼筋、混凝土、銲材與螺栓之規格及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