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7條結構混凝土建築物之耐震設計,應符合本編第一章第五節之規定。就地澆置之結構混凝土,為抵抗地震力採韌性設計者,其構材應符合本節規定在以回歸期四百七十五年之大地震地表加速度作用下,以彈性反應結構分析所得之構材設計內力未超過其設計強度者,得不受第四百零八條至第四百十二條規定之限制。未依前二項規定設計抵抗地震力之結構混凝土,經實驗與分析證明其具有適當之強度及韌性,使耐震能力等於或超過本節規定者,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