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4條結構混凝土之設計圖說應依左列規定:一、包括設計圖、說明書及計算書。主管機關得要求設計者提供設計資料及附圖;應用電子計算機程式作分析及設計時,並應提供設計假設、說明使用程式、輸入資料及計算結果。二、應依本編第一章第一節規定。三、設計圖應在適當位置明示左列規定,其內容於設計規範定之。(一)設計規範之名稱版本及其相關規定適用之優先順序。(二)設計所用之活載重及其他特殊載重。(三)混凝土及鋼材料之強度要求、規格及限制。(四)其他必要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