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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96條

承壓型接合之高強度螺栓,不得與銲接共同分擔載重,而應由銲接承擔全部載重。
以摩阻型接合設計之高強度螺栓與銲接共同分擔載重時,應先鎖緊高強度螺栓後再銲接。
原有結構如以銲接修改時,現存之摩阻型接合高強度螺栓可用以承受原有靜載重,而銲接僅分擔額外要求之設計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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