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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不作用途之屋頂,其水平投影面之活載重每平方公尺不得小於左表列之公斤重量:┌─────────┬─────────────────┐│屋頂度│載重面積(水平投影面):平方公尺││├────┬───────┬────┤││二○以下│二○以上至六○│六○以上│├─────────┼────┼───────┼────┤│平頂│一○○│八○│六○│├─────────┤││││1\6以上拱頂││││├─────────┤││││1\8以上拱頂││││├─────────┼────┼───────┼────┤│1\6至1\2坡頂│八○│七○│六○│├─────────┤││││1\8至3\8拱頂││││├─────────┼────┼───────┼────┤│1\2以上披頂│六○│六○│六○│├─────────┤││││3\8以上拱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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