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架空吊車所受橫力,應依左列規定:一、架空吊車行駛方向之剎車力,為剎止各車輪載重百分之十五,作用於軌道頂。二、架空吊車行駛時,每側車道樑承受架空吊車擺動之側力,為吊車車輪重百分之十,作用於車道樑之軌頂。三、架空吊車斜向牽引工作時,構材受力部份之應予核計。四、地震力依吊車重量核計,作用於軌頂,不必計吊載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