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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建築物構造承受活載重並有衝擊作用時,除另行實際測定者,按實計計算外,應依左列加算活載重。
一、承受電梯之構材,加電梯重之百分之百。
二、承受架空吊車之大樑:(一)行駛速度在每分鐘六十公尺以下時,加車輪載重百分之十,六十公尺以上時,加車輪載重的百分之二十。
(二)軌道無接頭,行駛速度在每分鐘九十公尺以下時,加車輪載重的百分之十,九十公尺以上時,加車輪載重百分之二十。
三、承受電動機轉動輕機器之構材,加機器重量百分之二十。
四、承受往復式機器或原動機之構材。
加機器重量百分之五十。
五、懸吊之樓版或陽台,加活載重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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