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1條木構造各木構材採用集成材之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集成材之容許應力、弧構材、曲度因素、徑向應力、長細因數、梁深因數、合因數、割鋸限制、形因數、集成材木柱、集成材木版、集成材膜版應符合規範規定。二、集成材、合板用料、配料、接頭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且經政府認可之檢驗機關檢驗合格,並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