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3條木屋架之設計應符合左列規定:一、跨度五公尺以上之木屋架須為桁架,使其各構材分別承受軸心拉力或壓力。二、各構材之縱軸必須相交於節點,承載重量應作用在節點上。三、壓力構材斷面須依其個別軸向支撐間之長細比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