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7條木柱之構造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平房或樓房之主構木材用上下貫通之整根木柱。但接合處之強度大於或等於整根木柱強度相同者,不在此限。二、主構木柱之長細比應依規範之規定。三、合木柱應依雙木組合柱或集成材木柱之規定設計,不得以單木柱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