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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97條

木柱之構造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平房或樓房之主構木材用上下貫通之整根木柱。
但接合處之強度大於或等於整根木柱強度相同者,不在此限。
二、主構木柱之長細比應依規範之規定。
三、合木柱應依雙木組合柱或集成材木柱之規定設計,不得以單木柱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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