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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建築物構造之活載重,因樓地版之用途而不同,不得小於左表所列;不在表列之樓地版用途或使用情形與表列不同,應按實計算,並須詳列於結構計算書中:┌───────────────────────┬──────┐│樓地版用途類別│載重(公斤/│││平方公尺)│├───────────────────────┼──────┤│一、住宅、旅館客房、病房。
│二○○│├───────────────────────┼──────┤│二、教室。
│二五○│├───────────────────────┼──────┤│三、辦公室、商店、餐廳、圖書閱覽室、醫院手術室│三○○││及固定座位之集會堂、電影院、戲院、歌廳與演│││藝場等。
││├───────────────────────┼──────┤│四、博物館、健身房、保齡球館、太平間、市場及無│四○○││固定座位之集會堂、電影院、戲院歌廳與演藝場│││等。
││├───────────────────────┼──────┤│五、百貨商場、拍賣商場、舞廳、夜總會、運動場及│五○○││看臺、操練場、工作場、車庫、臨街看臺、太平│││樓梯與公共走廊。
││├───────────────────────┼──────┤│六、倉庫、書庫│六○○│├───────────────────────┴──────┤│七、走廊、樓梯之活載重應與室載重相同,但供公眾使用人數眾多者││如教室、集會堂等之公共走廊、樓梯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四○○││公斤。
││八、屋頂露臺之活載重得較室載重每平方公尺減少五○公斤,但供公││眾使用人數眾多者,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三○○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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