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條磚構造建築物,指以紅磚、砂灰磚、混凝土空心磚為主要結構材料構築之建築物;其設計及施工,依本章規定。但經檢附申請書、結構計算及實驗或調查研究報告,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其設計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為辦理前項認可,得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認可小組審查。建築物磚構造設計及施工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