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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凡裝設於舞臺之電氣設備,應依下列規定:一、對地電壓應為三百伏特以下。
二、配電盤前面須為無活電露出型,後面如有活電露出,應用牆、鐵板或鐵網隔開。
三、舞臺燈之分路,每路最大負荷不得超過二十安培。
四、凡簾幕馬達使用電刷型式者,其外殼須為全密閉型者。
五、更衣室內之燈具不得使用吊管或鏈吊型,燈具離樓地板面高度低於二點五公尺者,並應加裝燈具護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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