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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11條

機廂頂部安全距離及機坑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定:┌────────────────┬──────┬──────┐│昇降機之設計速度│頂部安全距離│機坑深度││(公尺/分鐘)│(公尺)│(公尺)│├────────────────┼──────┼──────┤│四十五以下│一點二│一點二│├────────────────┼──────┼──────┤│超過四十五至六十以下│一點四│一點五│├────────────────┼──────┼──────┤│超過六十至九十以下│一點六│一點八│├────────────────┼──────┼──────┤│超過九十至一百二十以下│一點八│二點一│├────────────────┼──────┼──────┤│超過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以下│二點零│二點四│├────────────────┼──────┼──────┤│超過一百五十至一百八十以下│二點三│二點七│├────────────────┼──────┼──────┤│超過一百八十至二百一十以下│二點七│三點二│├────────────────┼──────┼──────┤│超過二百一十至二百四十以下│三點三│三點八│├────────────────┼──────┼──────┤│超過二百四十│四點零│四點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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