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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02條

建築物供各種用途使用之空間,設置機械通風設備時,通風量不得小於左表規定:┌────────────────────┬─────────┐││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立方│││公尺/小時)││房間用途├────┬────┤││前條第一│前條第三│││款及第二│款通風方│││款通風方│式│││式││├────────────────────┼────┼────┤│臥室、起居室、私人辦公室等容納人數不多者│8│8││。
│││├────────────────────┼────┼────┤│辦公室、會客室│10│10│├────────────────────┼────┼────┤│工友室、警衛室、收發室、詢問室。
│12│12│├────────────────────┼────┼────┤│會議室、候車室、候診室等容納人數較多者。
│15│15│├────────────────────┼────┼────┤│展覽陳列室、理髮美容院。
│12│12│├────────────────────┼────┼────┤│百貨商場、舞蹈、棋室、球戲等康樂活動室、│15│15││灰塵較少之工作室、印刷工場、打包工場。
│││├────────────────────┼────┼────┤│吸煙室、學校及其他指定人數使用之餐廳。
│20│20│├────────────────────┼────┼────┤│營業用餐廳、酒吧、咖啡館。
│25│25│├────────────────────┼────┼────┤│戲院、電影院、演藝場、集會堂之觀眾席。
│75│75│├──┬─────────────────┼────┼────┤│廚房│營業用│60│60││├─────────────────┼────┼────┤││非營業用│35│35│├──┼─────────────────┼────┼────┤│配膳│營業用│25│25││室├─────────────────┼────┼────┤││非營業用│15│15│├──┴─────────────────┼────┼────┤│衣帽間、更衣室、盥洗室、樓地板面積大於1│-│10││5平方公尺之發電或配電室│││├────────────────────┼────┼────┤│茶水間│-│15│├────────────────────┼────┼────┤│住宅內浴室或廁所、照相暗室、電影放映機室│-│20│├────────────────────┼────┼────┤│公共浴室或廁所,可能散發毒氣或可燃氣體之│-│30││作業工場│││├────────────────────┼────┼────┤│蓄電池間│-│35│├────────────────────┼────┼────┤│汽車庫│-│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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