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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73條

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樑、柱、樓地板,應依左列規定:一、牆壁:(一)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厚度在七公分以上者。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單面厚度在三公分以上或雙面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
但用以保護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
(三)磚、石造、無筋混凝土造或水泥空心磚造,其厚度在七公分以上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二、柱:(一)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
(二)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得為三公分)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樑:(一)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
(二)鋼骨造而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使用輕骨材時為三公分以上),或覆以磚、石或水泥空心磚,其厚度在五公分以上者(水泥空心磚使用輕骨材時得為四公分)。
(三)鋼骨造屋架、但自地板面至樑下端應在四公尺以上,而構架下面無天花板或有不燃材料造或耐燃材料造之天花板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四、樓地板:(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厚度在七公分以上。
(二)鋼骨造而雙面覆以鐵絲網水泥粉刷或混凝土,其單面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
但用以保護鋼骨之鐵絲網水泥砂漿保護層應將非不燃材料部分扣除。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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