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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69條

下表之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
但工廠建築,除依下表C類規定外,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其主要構造,均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建築物使用類組│應為防火構造者│├─┬───────┼────┬──────┬────────┤│類│組別│樓層│總樓地板面積│樓層及樓地板面積││別││││之和│├─┼───┬───┼────┼──────┼────────┤│A│公共集│全部│全部│-│-││類│會類│││││├─┼───┼───┼────┼──────┼────────┤│B│商業類│全部│三層以上│三○○○平方│二層部分之面積在││類│││之樓層│公尺以上│五○○平方公尺以│││││││上。
│├─┼───┼───┼────┼──────┼────────┤│C│工業、│全部│三層以上│一五○○平方│變電所、飛機庫、││類│倉儲類││之樓層│公尺以上(工│汽車修理場、發電││││││廠除外)│場、廢料堆置或處│││││││理場、廢棄物處理│││││││場及其他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建築物,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D│休閒、│全部│三層以上│二○○○平方│-││類│文教類││之樓層│公尺以上││├─┼───┼───┤││││E│宗教、│全部│││││類│殯葬類│││││├─┼───┼───┼────┼──────┼────────┤│F│衛生、│全部│三層以上│-│二層面積在三○○││類│福生、││之樓層││平方公尺以上。
醫│││更生類││││院限於有病房者。
│├─┼───┼───┼────┼──────┼────────┤│G│辦公、│全部│三層以上│二○○○平方│-││類│服務類││之樓層│公尺以上││├─┼───┼───┼────┼──────┼────────┤│H│住宿類│全部│三層以上│-│二層面積在三○○││類│││之樓層││平方公尺以上。
│├─┼───┼───┼────┴──────┴────────┤│I│危險物│全部│依危險品種及儲藏量,另行由內政部以命令規││類│品類││定之。
│└─┴───┴───┴────────────────────┘說明:表內三層以上之樓層,係表示三層以上之任一樓層供表列用途時,該棟建築物即應為防火構造,表示如在第二層供同類用途使用,則可不受防火構造之限制。
但該使用之樓地板面積,超過表列規定時,即不論層數如何,均應為防火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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