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條建築物之防火應符合本章之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之防火區,係指本法適用地區內,為防火安全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劃定之地區。防火區內之建築物,除應符合本章規定外,並應依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