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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53條

鍋爐之煙囪自地面計量之高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尺。
使用重油、輕油或焦碳為燃料者,其高度不得小於九公尺。
但鍋爐每小時燃料消耗量在二十五公斤以下者不在此限。
惟煙囪所排放廢氣,均須符合有關衛生法令規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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