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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52條

附設於建築物之煙囪,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一、煙囪伸出屋面之高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並應在三公尺半徑範圍內高出任何建築物最高部份六十公分以上,但伸出屋面部份為磚造、石造、或水泥空心磚造且未以鐵件補強者,其高度不得超過九十公分。
二、金屬造或石棉造之煙囪,在屋架內、天花板內、或樓板內部者,應以金屬以外之不燃材料包覆之。
三、金屬造或石棉製造之煙囪應離開木料等易燃材料十五公分以上,但以厚十公分以上金屬以外之不燃材料包覆者不在此限。
四、煙囪為鋼筋混凝土造者,其厚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其為無筋混凝土或磚造者,其厚度不得小於二十三公分。
煙囪之煙道,應裝置陶管或於其內部以水泥粉刷或以耐火磚襯砌。
煙道彎角小於一二○度者,均應於彎曲處設置清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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