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新建或增建建築物之空氣音隔音設計,其適用範圍如下:一、寄宿舍、旅館等之臥室、客房或醫院病房之分間牆。二、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分戶牆。三、昇降機道與第一款建築物居室相鄰之分間牆,及與前款建築物居室相鄰之分戶牆。四、第一款及第二款建築物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上層或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新建或增建建築物之樓板衝擊音隔音設計,其適用範圍如下:一、連棟住宅、集合住宅之分戶樓板。二、前款建築物昇降機房之樓板,及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