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5條留設開放空間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符合本編章規定者,得增加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Σ△FA,應符合都市計畫法規或都市計畫書圖之規定;其未規定者,應提送當地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依下式計算:Σ△FA=△FA1+△FA2△FA1:依本編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計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2:依本章留設公共服務空間而增加之樓地板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