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0條本章用語定義如下:一、作業廠房:指供直接生產、儲存或倉庫之作業空間。二、廠房附屬空間:指輔助或便利工業生產設置,可供寄宿及工作之空間。但以供單身員工宿舍、辦公室及研究室、員工餐廳及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使用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