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之一部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該部分(包括騎樓面積)之全部作為建築面積:一、基地之一部份,其境界線長度在商業區有二分之一以上,在其他使用區有三分之二以上臨接道路或永久性空地,全部作為建築面積,並依左表計算之:┌────────┬──────┬──────┬─────┐│全部作建築面積│二分之一臨接│三分之二臨接│全部臨接││基地情況│││││使用分區││││├────────┼──────┼──────┼─────┤│商業區│五○○平方公│八○○平方公│一、○○○│││尺│尺│平方公尺│├────────┼──────┼──────┼─────┤│其他使用分區││五○○平方公│八○○平方││││尺│公尺│├────────┴──────┴──────┴─────┤│說明:││(一)基地依表列選擇較寬之規定適用之。
││(二)臨接道路之長度因角地截角時,以未截角時之長度計算。
││(三)所稱面前道路,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
││(四)道路有同編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之情形者,本條適用之。
│└────────────────────────────┘二、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自臨接永久性空地之基地境界線,垂直縱深十公尺以內部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面前道路寬度及永久性空地深度應在八公尺以上。
基地如同時合於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得選擇較寬之規定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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