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8條高層建築物火警警鈴之設置,其鳴動應依下列規定:一、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上兩層及其下一層鳴動。二、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上一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三、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