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6條高層建築物依設計用風力求得之結構體層間位移角不得大於千分之二‧五。高層建築物依設計地震力求得之結構體層間位移所引致之二次力矩,倘超過該層地震力矩之百分之十,應考慮二次力矩所衍生之構材應力與層間位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