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7條地下通道之緊急照明設備,應依左列規定:一、地下通道之地板面,應具有平均十勒克斯以上照度。二、照明器具(包括照明燈蓋等之附件),除絕緣材料及小零件外,應由不燃材料所製成或覆蓋。三、光源之燈罩及其他類似部份之最下端,應在天花板面(無天花板時為版)下五十公分內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