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高度依下列規定:一、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建築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對側有永久性空地,其陰影面積得加倍計算。
陰影及高度之計算如下:L×SwAs≦──────2且H≦3.6(Sw+D)其中As: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
L: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
Sw:面前道路寬度(依本編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
H:建築物各部分高度。
D:建築物各部分至建築線之水平距離。
二、前款所稱之斜率,為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值。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