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條放映室之構造,依下列規定:一、應為防火構造(天花板採用不燃材料)。二、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容納一台放映機之房間其淨深不得小於三公尺,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但放映機每增加一台,應增加淨寬一公尺。三、出入口應裝設向外開之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放映孔及瞭望孔等應以玻璃或其他材料隔開,或裝設自動或手動開關。四、應有適當之機械通風設備。放映機採數位或網路設備,且非使用膠捲者,得免設置放映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