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條觀眾席之構造,依左列規定:一、固定席位:椅背間距離不得小於八十五公分,單人座位寬度不得小於四十五公分。二、踏級式樓地板每級之寬度應為八十五公分以上,每級高度應為五十公分以下。三、觀眾席之天花板高度應在三‧五公尺以上,且淨高不得小於二‧五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