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條左列建築物,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一、供本編第六十九條第一類、第四類及第二類之醫院、旅館等用途建築物之居室。二、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一款第(一)目規定之無窗戶或無開口之居室。三、前二款之建築物,自居室至避難層所需經過之走廊、樓梯、通道及其他平時依賴人工照明之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