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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金融機構應於承受災民原貸款餘額後,由其總行彙整承受房屋、土地清單、補貼清冊及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指定文件,按季向本部提出利息補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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