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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應依照建築期限建築完成,因故不能於期限內竣工時,得申請展期。
但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執照作廢。
前項建築期限由縣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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