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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主管建築機關自收到申請建築書件之次日起,應於十日內會同有關機關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建造執照。
但需要現地勘查者得予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前項工程圖說之審查,必要時得委託具有建築師資格之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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