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主管建築機關自收到申請建築書件之次日起,應於十日內會同有關機關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建造執照。但需要現地勘查者得予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前項工程圖說之審查,必要時得委託具有建築師資格之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