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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命其停止使用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抽查。
二、未依許可內容使用。
三、使用行為對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之使用有加重影響之虞。
四、其他違反法令之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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