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主管機關應依個案情形許可使用期間,除有下列情形者外,期間最長為三年:一、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得依實際需要許可使用期間。政府機關依法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者,亦同。二、其他法律定有使用期間者,從其規定。使用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並不得超過原許可使用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