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股份有限公司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者,按其實際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投資建設計畫完成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股份有限公司依前項規定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投資抵減證明及公司執照影本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