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投資建設計畫內容有變更時,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計畫預定完成日期前向原核定之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主管機關並應將核定結果副知管轄稽徵機關。但投資建設計畫之機器及設備之規格、數量或金額為變更者,得免申請,惟應於申請核發前條之證明時提出說明。